教師法定研習】懶人包

教師研習時數規定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 2023-10-03更新

●【教師應參加】的法定研習:

一、【環境教育研習】每年4+2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法律依據:

環境教育法(106年11月29日)第19條第1項:「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高雄市環境維護管理自治條例(109年9月28日)第9條:「本府所屬機關、學校除環境教育法之環境教育時數外,每年應為所屬教職員工及學生至少辦理二小時低碳環境教育。」

二、【輔導知能研習】每年3小時。(適用對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

※法律依據:

學生輔導法(103年11月12日)第14條第4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每年應接受輔導知能在職進修課程至少三小時;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每年應接受在職進修課程至少十八小時;聘用機關或學校應核給公(差)假。但初任輔導主任或組長、輔導教師及初聘專業輔導人員依第二項規定於當年度已完成四十小時以上之職前基礎培訓課程者,得抵免之。」

三、【學校衛生相關研習】每2學年18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健康相關課程教師

※法律依據:

學校衛生法(110年01月13日)第17條第1項:「健康相關課程教師,應參與專業在職進修,以改進教學方法,提升健康相關教學效果。」

學校衛生法實行細則第13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參與專業在職進修,指每二學年至少參加學校衛生相關研習十八小時。」

四、【家庭教育研習】每年4小時。(適用對象:各級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家庭家庭教育法(108年05月08日)第9條第3項:「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三款之機構及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註:教育部函釋家庭教育法所定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定義範圍~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輔導人員行政人員

五、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每年18小時(含每2年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安全教育3小時)適用對象:幼兒園教師及教保員

※法律依據: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103年11月12日)第27條:「(第1項)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2項)幼兒園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且幼兒園應予協助。(第3項)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六、學校防護團訓練每4年1次「基本訓練8小時」,每年1/3編組成員實施「常年訓練4小時為原則」。(適用對象:所屬員工達100人以上之學校全體教職員工

※法律依據:

民防法(110年01月20日)第4條第1項第3款:「民防團隊採任務編組,其編組方式如下:…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工作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應編組防護團。但其人數未達一百人,而在同一建築物或工業區內者,應編組聯合防護團。…」

民防法(110年01月20日)第5條第1項第3款:「中華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104年01月21日)第29條第2項:「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四年實施整編一次。」

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104年01月21日)第30條:「民防團隊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策訂計畫實施,區分如下:一、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二、常年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二)民防團、民防分團、特種防護團、防護團及聯合防護團:每年度實施一次,召集編組成員三分之一參加,每次以四小時為原則。…」

七、【安全衛生教育】至少3小時。(適用對象:新進教職員工,或職務變動者

※法律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108年05月15日)第32條第3項:「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10年07月07日)第17條第1項:「雇主對新僱勞工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3項)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八、【資通安全通識教育】每年3小時。(適用對象:全體教職員工、資安人員、資訊人員

※法律依據:

資通安全管理法(107年06月06日)第7條第1項:「主管機關應衡酌公務機關及特定非公務機關業務之重要性與機敏性、機關層級、保有或處理之資訊種類、數量、性質、資通系統之規模及性質等條件,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之分級;其分級基準、等級變更申請、義務內容、專責人員之設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110年08月23日)附表五:資通安全責任等級C級之公務機關應辦事項:「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每人每年至少接受十二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資通安全職能訓練。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以外之資訊人員每人每二年至少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專業課程訓練或資通安全職能訓練,且每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一般使用者及主管每人每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附表七:資通安全責任等級D級之各機關應辦事項:「一般使用者及主管每人每年接受三小時以上之資通安全通識教育訓練。」

九、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4小時。(適用對象:「自衛消防編組」成員

※法律依據:

消防法(112年06月21日)第13條第1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消防法施行細則(108年09月30日)第13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消防法施行細則(108年09月30日)第15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學校應辦理】的法定研習:

*此類法條是規定「學校應辦理研習」,並非規定「教師必須參加」(★除非法條中也有規定教師或員工必須參加)

一、【性別平等教育】

※法律依據:

性別平等教育法(110年01月19日)第15條:「教職員工之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在職進修及教育行政主管人員之儲訓課程,應納入性別平等教育之內容;其中師資培育之大學之教育專業課程,應有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

二、【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法律依據: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104年12月23日)第7條第4項:「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之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數達三十人以上,應定期舉辦或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侵害防治教育訓練。」

三、【輔導知能研習】

※法律依據:

學生輔導法(103年11月12日)第14條第3項:「學校應定期辦理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輔導知能研習,並納入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實施。」

四、【自殺防治教育】

※法律依據:

自殺防治法(108年06月19日)第6條第1項:「各機關、學校、法人、機構及團體,應配合中央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推行自殺防治工作,辦理自殺防治教育,並提供心理諮詢管道。」

五、【安全衛生教育】

※法律依據:

職業安全衛生法(108年05月15日)第32條第1項:「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10年07月07日)第16條:「(第1項)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2項)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110年07月07日)第17條第1項:「雇主對新僱勞工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第3項)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六、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法律依據:

消防法(112年06月21日)第13條第1項:「一定規模以上之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消防防護計畫。」

消防法施行細則(108年09月30日)第13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範圍如下:…七、學校、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或訓練班。…」

消防法施行細則(108年09月30日)第15條:「本法第十三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五、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之實施;每半年至少應舉辦一次,每次不得少於四小時,並應事先通報當地消防機關。…」

 

●有關【教師進修】的法律規定:

教育基本法(102年12月11日)第8條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108年06月05日)第31條第1項第3款:「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教師法108年06月05日)第32條第1項第5款:「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有關教師進修的義務,目前僅有宣示性及原則性的法律規定,尚無有關「進修內容及時數」的一般性具體規定。

教師法108年06月05日)第33條第1、2、3項:「(第1項)各級學校教師在職期間應主動積極進修、研究與其教學有關之知能。(第2項)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第3項)為提升教育品質,鼓勵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究,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多元之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制度,其方式、獎勵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109年06月28日)共26條。

*結論:有關「教師進修」的【一般性義務】,目前僅有「宣示性」的法律規定,並未具體規定「進修內容及時數」。

 

●結語:

站在「提升教師專業」立場,本會當然鼓勵教師積極進修;但除非是「法定必須參加」的研習,老師依法(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項)應可根據自己的專業需求,選擇進修的內容和方式,學校及教育局無權強迫老師參加「非法定」的研習。若會員有遭受強迫,請與本會聯絡,本會將捍衛老師的專業自主權!(*本會申訴專線:7235660 分機 5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