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權益相關法規】懶人包

教師權益相關法規

高雄市教師職業工會/高雄市教師會2022-08-09更新


【說明】下面所列法規皆可超連結,列出的條文為法規中與教師權益相關的條文;未列出條文的法規,表示所有條文皆有關。

●工作保障:

‧《教師法》第13條:「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教師法》第12條第1項:「專科以上學校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各該主管機關應輔導學校執行。」

‧《教師法》第11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或解散時,學校對仍願繼續任教且在校內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調整職務;在校內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整職務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優先輔導介聘。」

●反壓迫:

‧《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7款:「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2項:「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

‧《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3項:「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公立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宗教活動。」

‧《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4項:「私立學校得辦理符合其設立宗旨或辦學屬性之特定宗教活動,並應尊重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之意願,不得因不參加而為歧視待遇。但宗教研修學院應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

●專業自主: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1項:「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專業結社:

‧《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教師法》第41條第1項:「學校不得限制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或擔任教師組織職務。」

‧《教師法》第41條第2項:「學校不得因教師參加教師組織、擔任教師組織職務或參與活動,拒絕聘用、解聘或為其他不利之待遇。」

●申訴、訴願、訴訟:

‧《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5款:「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教師法》第42條第1項:「教師對學校或主管機關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再申訴。」

‧《教師法》第42條第2項:「教師因學校或主管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益者,亦得提起申訴;法令未規定應作為之期間者,其期間自學校或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二個月。」

‧《教師法》第44條第2項:「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

‧《教師法》第44條第4項:「教師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後,復依本法提起申訴者,受理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停止評議,並於教師撤回訴願或訴願決定確定後繼續評議;…」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

‧《教師法》第44條第6項:「…;不服再申訴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教師法》第31條第2項:「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生活保障:

‧《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教師待遇條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

‧《公教人員保險法*適用對象:1.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2.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參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條

‧《勞工保險條例*適用對象: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參見《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本市市立各級學校教職員健康檢查作業規範》附表:「教職員40歲以上,每2年補助1次,每次4500元。」 *此為111年修訂版之補助額度,但連結之法規為105年舊版,尚未更新。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喪亡互助要點

●請假、差勤:

‧《教師法》第35條第1項:「教師因婚、喪、疾病、分娩或其他正當事由,得依規定請假;其基於法定義務出席作證性侵害、性騷擾及霸凌事件,應給予公假。」

‧《教師請假規則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3點第2項:「各校除專任教師及經校長許可免簽到(退)者外,…」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7點第2項:「例假日經指派出席或參加活動及會議之人員,各校應依相關規定於一年內給予補假或適當之獎勵;…」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9點:「寒暑假期間教師應返校服務及研究進修日數,由各校校務會議決議之,其總日數並以二日至四日為原則。」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10點第1款:「教師因公假、公差並經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或學校同意課務派代者,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核支代課(理)費用;非經同意核支代課(理)費用者,所遺課務以調(補)課方式處理,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由請假人負擔代課(理)費用。」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10點第2款:「教師請婚假、產前假、陪產假、娩假、流產假、公傷假、延長病假、喪假、骨髓捐贈假、器官捐贈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放假、連續三日以上之病假及合計超過七日按日扣薪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者,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理),並核支代課(理)費用。」

●考績、獎懲: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3條:「各該主管機關應對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辦理年度成績考核;其考核會之組成與任務、考核程序、考核指標、考核等級、獎懲類別、結果之通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2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高雄市立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工獎懲標準補充規定

●介聘: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8條第3項:「各該主管機關辦理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之介聘,得自行或聯合組成介聘小組辦理;介聘小組之組織、介聘條件及運作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高雄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規範

‧《國民教育法》第18條第2項:「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

‧《高雄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介聘作業要點

●在職進修:

‧《教師法》第31條第1項第3款:「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教師法》第33條第2項:「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

‧《高雄市立中小學及幼兒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