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人民團體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應填報社會局備查各類表件名稱參考資料
二、會員(代表)大會相關資料,於會後30日內函報社會局備查。
會議後應報公文(參考檔案編號:02-01)
核蓋理事長條戳章或圖記,並附送下列資料:(公文不可使用影本)
1、會員(代表)大會紀錄(含簽到表影本,參考檔案編號:02-02)
三、遇任期屆滿辦理改選,或有修改章程者:
過及修改屆次及日期,各一式2份。 ~請加蓋「圖記」)
◎請併檢視各校的章程,確認是否合乎時宜,若有疑義,可洽詢市教師會研議。
◎若有送社會局備案證書遺失,該證書字號可洽詢市教師會 電話:7235660轉12
◎相關報局文件,請寄至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地址:80203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2號10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