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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函 會址:台北市中山北路二段九十九號四樓之一 電話:○二—二五六七五一一七 傳真:○二—二五六七五一一○ 聯絡人:林芳婷(分機一四)
受文者:如正副本 速 別:最速件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發文字號:九五全教政字第九五五四八號 附 件:協商備忘錄 主 旨:有關 貴部與本會依教師請假規則第十二條於九月二十一日所為之第四次協商,詳如附件之備忘錄,請查照或修 正賜覆。 正本:教育部 副本:地方教師會、本會秘書處
理事長 吳忠泰
【附件】 公立中小學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返校日數 及辦理事項實施原則協商備忘錄(第四次) 一、會議時間:95年9月21日 二、會議地點:教育部2樓215室 三、出席人員:教育部:周燦德次長、朱楠賢處長、楊昌裕副司長。 全教會:楊秀碧副理事長、楊益風老師、游世郎老師、葉淑芬老師、林清松老師。 四、 協商共識: (一)寒暑假返校服務與研究進修日數合併計算。 (二)日數定為區間日數,有上限及下限。 (三)草案第四條第一項暫修定為:「寒暑假開學前一週擇一日為返校服務日,全體教師均應參與,日期由校務會議 訂定之」。 (四)訂定地方協商程序如下: 寒暑假全體教師參與研究與進修日數為0∼X天,由縣市政府與縣市教師會因應實際需求,共同協商統一訂定之。 前項實際需求,係指縣市政府與縣市教師會於每學年度前協議,並共同規劃各校要求全體教師到校參加之必要性研究 與進修,非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逕行訂定。 (五)承上,日數上限未議,下次再議。 |